警方是於114年11月27日16時許,接獲民眾提供情資,稱疑似有詐欺車手取款後欲前往高鐵彰化站。警方獲報立即前往查看,見一名與情資特徵相符的女子手持膠帶前往廁所。
警方隨即尾隨查看,於廁間外聽見該名女子使用膠帶纏繞物品的聲音,疑似在藏匿贓款,待女子離開時,警方進入廁間查看未發現可疑物品,於是上前對該名女子進行盤查。
警方盤查時,邱女坦承是依指示於114年11月27日16時許在福懋北斗加油站,向被害人收取110萬元後,再依指示將收取的款項拿至高鐵彰化站的廁所內包裹後欲攜帶贓款前往高鐵台中站。
檢警持續追查,發現邱女曾經因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予素不相識之人使用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被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不料,邱女並未因此得到教訓,仍於114年9月間某日時,加入LINE暱稱「林冠旭」、「王家樑」、「LIAM」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第一線取款成員。
邱女並以LINE群組「北部公司協助群」、「NX日通國際調度部」,接受詐欺集團成員指示,「LIAM」於114年10月10日化名「陳武雄」,透過交友網站結識詹姓被害人,佯與被害人交往,謊稱從事期貨投資業,誆騙被害人把錢借給伊投資、賺錢後可分紅。
「LIAM」與被害人相約於11月27日16時許到彰化縣福懋北斗加油站交付新台幣110萬元現款予「LIAM」所派之人,詐欺集團成員再透過「NX日通國際調度部」聯絡指示邱女前去福懋北斗加油站收取款項,邱女收款後被捕。
法官審理認為,邱女不思憑己力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分工,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且試圖製造金流斷點,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所為甚有不該。
但幸好於轉交款項予詐欺集團成員之際及時遭警方查獲,始未發生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兼衡其犯後自首並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擔任角色及參與程度、收取之財物價值、被害人受騙情節及財產損失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3年6月,再衡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及收入、家庭經濟及身體狀況,暨想像競合之輕罪本得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一切情事,量處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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