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檢方指揮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霧峰分局、第三分局及烏日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共同偵辦,並從電子支付公司每日的消費一定金額以上的異常資料,取得交易序號及銀行機構代碼,並結合165反詐騙資料庫進行比對分析,進而掌握被害人及6名提款車手的身分。
詐團作案方式。(圖/民視新聞翻攝)
經過縝密的蒐證後,發現江某、吳某、李某、盧某、王某、鄒某等6人涉有重嫌,因此在本(4)月13日持搜索票,對他們進行搜索並拘提,當場扣得作業用的手機7支等證物。
詐團作案證據。(圖/民視新聞翻攝)
詐團作案證據。(圖/民視新聞翻攝)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定6名被告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及反覆實行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昨(14)日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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