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漢章表示,在詐騙案件中,常見手法是由他人提供帳戶或協助收款,再轉交資金或提領現金。許多人誤以為自己只是「代為轉交」或「幫忙跑腿」,並未直接欺騙被害人,因此不構成犯罪。然而,在司法實務上,只要涉及資金收受、轉移等關鍵環節,就可能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共犯。
他指出,詐騙集團運作的核心之一,就是透過多人分工完成金流切割與隱匿,使追查變得困難。因此,即便行為人未直接對被害人施騙,但若參與資金流動過程,就可能構成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針對常見抗辯「我不知道是詐騙」,陳漢章說明,法院會進一步審酌行為人是否「應該知道」異常情況。例如資金來源不明、要求使用個人帳戶收款、或刻意避開正常金融流程等,若整體情境顯得不合常理,即使當事人否認知情,仍可能被認定具有「未必故意」(間接故意)。
他強調,法律判斷重點並非「是否親自詐騙」,而是「是否參與詐騙結構的一環」。只要在客觀上協助完成金流操作,即可能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陳漢章也提醒,社會上常見以「幫忙收錢」「代轉帳」為名的請託,實際上可能涉及詐騙行為。
律師呼籲民眾提高警覺,避免因一時人情或輕信而涉入刑事案件,許多詐騙案件的起點,往往只是簡單一句「幫個忙」,但一旦牽涉金流,就可能面臨嚴重法律後果,代價遠超一般人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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