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硬起來!依法行政不退讓:依《國籍法》行政
內政部指出,對於中配擔任民選公職資格一事,「本部依法行政,從未改變立場。」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者,均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台灣以外國籍」,並在就職內一年內完成,「過去包括前立委李慶安、李明星等案例,與李貞秀案適用標準一致。」
李貞秀仍未放棄中國國籍 內政部認「自始無資格」
「李貞秀女士未於今年2月3日前辦理放棄台灣以外國籍」,因此內政部也重申,李從一開始便沒有具備擔任台灣立委的資格,因此也在本4月24日函請中選會刪除官網上的相關公告,以及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刪除該院全球資訊網相關資料。
內政部搬中國國安3大法:未放棄國籍「國家忠誠義務衝突」
最後內政部也以中國的《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反間諜法》等規定為例,「原中國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若未依法放棄,恐面臨國家忠誠義務衝突。」
更多新聞: 快新聞/更嚴格限制中配參政權?中選會態度曝光 游盈隆認了:應深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