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指出,被告經訊問後,足認其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也說,本案處於偵查階段,依卷內資料,尚有其他證人及共犯未到案待深入追查、釐清,審酌被告與相關共犯或證人間之關係,且以現今通訊技術便捷、迅速及私密之特性以觀,倘未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難謂其不會與證人或共犯串證,故於案件偵查完備前,有事實足認被告尚有串證、滅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孫安佐搭囚車前往看守所。(圖/民視新聞)法院最後說,權衡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目的,與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干預程度,審酌本案有上開羈押原因,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難藉由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加以防範,羈押手段乃合於比例原則,因認有羈押必要,被告應自2026年5月17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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