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飲料店小三偷吃闆娘老公,還霸道要求對方跟元配離婚。(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民視新聞資料照)科技手段救回關鍵性愛紀錄
根據判決書指出,夜市老闆娘與丈夫小明於104年結婚,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然而,在夜市擺攤賣飲料的小三明知小明已婚,竟於114年3月至7月間與其發展婚外情。闆娘主張,小三的防範意識極高,每次通話或傳訊息後,都會透過通訊軟體的自動刪除功能滅證,並不斷催促小明也要跟著刪除。
所幸丈夫刪除時不夠徹底,闆娘事後利用科技手段,救回了部分關鍵對話紀錄。她驚人的發現兩人對話中不僅相互示愛、邀約見面,甚至還互相傳送不雅照、談論性愛過程。小三更拍下多部與丈夫的性行為影像,甚至霸道要求丈夫「不得與元配發生性關係」,並逼丈夫發毒誓、催促其與元配離婚,行徑相當囂張。闆娘痛訴,由於雙方至今仍在同一個夜市擺攤,闆娘每次出攤看到小三,都感受到椎心之痛,出攤前必須瘋狂調適情緒,更為此患有重度情緒困擾,因此憤而求償60萬元。
元配將手機訊息科技復原後,還原了兩人的不雅照。(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畫面)小三全認了卻頻頻哭窮
對此,擺攤賣飲料的小三對於偷吃事實「完全不爭執」,但向法官哭窮表示無法負擔高額賠償。被告自述大學畢業,在夜市賣飲料月收約6至7萬元,但因父親與繼母無法工作,她必須獨自扶養父親、繼母以及繼母的女兒,加上背負房租、就學貸款、信用卡費、健保費及牌照燃料稅等,現階段根本無力償還。
法官衡酌雙方收入判賠25萬
法官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原告(元配)大學畢業,在夜市擺攤月入約20至30萬元,須扶養兩位未成年子女;被告小三同樣大學畢業,賣飲料月入約6至7萬元且開銷龐大。考量被告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確實造成原告精神極大痛苦,最終認定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25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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