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監察委員在報告中最後指出,最高法院審理被告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專家證人意見的規定,已違背程序從新原則。而三審確定判決,認為二審判決共有14項違背法令的事由,卻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擴張無害瑕疵法則,侵害被告的防禦權。三審確定判決認為鄭文逸非法操縱大同公司股價,但監察院諮詢學者專家的意見,認為鄭文逸並無操縱股價犯意或製造交易活絡表象的意圖與動機。
據了解,台商鄭文逸爭取大同經營權,被控炒股判刑13年半定讞,發監執行,而引發廣泛爭議。尤其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新施行的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並「容忍」高院判決多達14項瑕疵而駁回上訴,是否構成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侵害,引起各界高度關注,監察院也展開調查。
監委林郁容、高涌誠及葉宜津表示,本案最受關注的關鍵之一,在於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專家證人制度」已正式施行,但三審刑事確定判決竟未予適用。而且鄭文逸在二審就案件的專業法律問題,已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陳述法律上的意見,並據以聲請法院調查。二審卻以自由心證而駁回證據調查,非無疑義。另外,三審審理期間,新制既已生效,即應適用新法規定,三審應撤銷發回二審重新裁判。且同合議庭於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判決,也已指出各級法院,均應採程序從新。
3名監委在報告中指出,三審刑事確定判決認為,二審判決共14項違背法令的事由,卻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的無害瑕疵法則。據諮詢最高法院前院長吳燦的意見認為,無害瑕疪不能適用的太擴張,顯有影響判決結果,就應撤銷發回更審。二審判決「未告知罪名」的程序瑕疵,侵害被告防禦權。
報告中也指出,諮詢曾任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前庭長、最高法院大法庭前法官陳世淙的意見,認為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9條,要適用新程序,三審未比較適用,判決應撤銷發回。鄭文逸不服三審確定判決的原因,是三審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請專家學者鑑定,三審判決應予撤銷發回二審。三審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程序從新原則,而且誤合法為不合法,是無效判決,為保障鄭文逸權益,院檢應從新檢視本案。
3名監委指出,三審刑事確定判決認為,鄭文逸意圖炒作及操縱大同公司股票。但諮詢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莊永丞及教授劉連煜意見,認為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不法炒股的意圖,不能單以看到被告的客觀行為,就認定違法操縱股價。鄭文逸在大同公司股價高檔階段,也沒有大量出售股票,仍致力改善大同公司的經營,自不能以民國105年9月1日至106年3月6日止期間,有買進及賣出股票行為,而認定有不法操縱股價意圖。尤其,三審確定判決認定鄭文逸有操縱股價的主觀意圖與併購目的,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規定,傳詢學者及鑑定證人,應給鄭文逸公平審判的機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違規22件欠繳1萬3000餘元 婦經濟壓力沈重寬緩執行
工地大盜涉夜襲偷鐵片 警1天內緝獲2竊嫌尋回贓物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更多新聞: 腫瘤疼痛「全天候折磨」嗎啡都失效 只能忍?醫曝最後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