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單申報不實態樣
報運貨物進口有無虛報情事,係以進口報單所申報者與來貨實際情形為認定依據。進口報單上申報之貨名、數量、重量,有其一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相符合,即屬海關緝私條例所稱之「虛報」。常見之進口報單申報錯誤類型,如下說明:
一、「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欄申報錯誤
海關進口稅則「貨名」的英文名詞-「Description of goods」(貨物的描述),即可了解,進口報單應填列的貨名,並非屬概括性或交易習慣上的名稱,而是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貨物的描述」,申報內容包含貨物名稱與其他能夠據以確認貨物本質的必要特徵及細節,諸如:品牌、規格、材質、用途、加工方式等。部分業者藉申報籠統、不實貨名及錯誤之稅則號別,以偷漏稅捐、規避簽審或逃避管制,例如:彩色電視機(關稅稅率10%)虛報為彩色監視器(稅率FREE);番茄醬(輸入規定F01、MW0)虛報為調味咖哩醬(輸入規定F01);生鮮芋頭(輸入規定B01、F01、MW0)虛報為油炸芋頭(輸入規定B01、F01);小型自動洗衣機(乾衣容量未達6公斤,稅率10%)虛報為大型自動洗衣機(乾衣容量未達10公斤,稅率3%)。
二、「生產國別」欄申報錯誤
報單應填列貨物真實的生產國名及其代碼,如由香港進口德國貨,應填德國(DE)而非香港(HK)。如發票上同一項貨物分由2個以上國家製造,報單應依國別再予分項申報。產地欄最常見之虛報行為,如尚未開放進口的大陸管制物品(如特定農產品、螺絲等),轉透過第三國改換包裝後,以第三國名義違規報運進口至台灣,逃避管制。例如中國茶葉、生鮮牡蠣虛報產地為越南;中國磁磚虛報產地為泰國。另亦查有虛報產地,逃避反傾銷稅課徵,如印尼產製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虛報產地為菲律賓。
三、「稅則號別」欄申報錯誤
貨物申報之稅則號別直接對應關稅稅率、內地稅稽徵條件(如T、T*)及輸入規定,亦即稅則號別申報錯誤,可能涉及關稅、內地稅的短溢徵,亦可能涉及逃避主管機關輸入許可。尤其部分不允許事後補證的貨物(藥品、含藥化妝品、事業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等),更可能藉由虛報稅則號別規避海關電腦查核,逃避管制。例如:稅則第8467節割草機(手持式,稅率5%,輸入規定375、C02)虛報為稅則第8433節割草機(非手持式,稅率FREE,輸入規定NIL)。含框架、加熱、電子或電氣裝置擋風車窗(稅則第8708.22.00號,稅率15%)常錯報為單純擋風車窗(強化安全玻璃,稅則第7007.11.00號,稅率8%)或單純擋風車窗(膠合安全玻璃,稅則第7007.21.00號,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業者報運進口前,宜確認貨品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貨物金額」欄申報錯誤
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其中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的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的費用亦應計入完稅價格。進口人於報關時,應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須具備相關文件,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及相關稅費。貨物金額申報錯誤情形常見有:交易幣別(USD、JP)申報錯誤、貿易條件(FOB、CIF)申報錯誤、貨物單價或完稅價格(含國際運費、保險費)低報或誤算、繳驗發票涉有不實情事(如低報價格)等。價格的錯報除須補繳所漏稅費,依法裁罰外,發票如經查證屬變造或偽造,進口人尚須承擔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五、「貨物淨重、數量」欄申報錯誤
報單數量須依發票所載填列計價數量及單位代碼,如實到數量與發票所載不符,應依實到數量填報,否則一旦涉及漏稅即受處罰。淨重係指不包括內外包裝之重量,一律以公斤(代碼KGM)表示。例如冷凍去骨牛肉,從量課稅新臺幣10元/公斤、輸入規定代碼B01、F01、MW0;未燻製冷凍龍蝦,稅率新臺幣33.7元/公斤或15%從高徵稅、輸入規定F01。短報、漏報或匿報貨物數(重)量,不僅逃漏關稅,亦可能涉及逃避管制。
六、其他單證資訊申報錯報
例如進口牙膏、化粧品,應主動報明是否含藥,如含藥物成分應依輸入規定代碼「503」(藥品輸入許可)辦理;進口酒品,應主動報明酒類成分、酒精度及容量,避免酒稅稅額申報錯誤;進口果汁飲料,應主動報明含果汁百分比、有無加糖(水),俾利課徵不同程度貨物稅,報運進口時,應特別注意。
虛報行為之法律責任
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負有誠實申報之義務,並經海關審核及查驗,以利稅捐課徵及邊境管制之執行。一旦經海關發現有虛報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或有其他違法情事或涉及逃避管制者,即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論處。對於虛報常犯,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5年內再犯海關緝私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3次以上者,得加重1倍。
報運貨物進口,其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涉及逃避管制或偷漏(溢沖退)稅款者,依下列方式處分或處理:
・ 僅涉及逃漏稅款案件: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貨名、數(重)量、品質、價值或其他違法行為,涉及逃漏關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實到貨物如屬稻米、毒性化學物質、保育類野生動物、逃避檢疫貨品、管制藥品、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等嚴重影響國內政經、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者,並得依規定沒入其貨物。同一案件若另涉及逃漏營業稅、貨物稅等,會依相關稅法併合處罰,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 涉及逃避管制案件:所稱之管制,依財政部令釋,係指進口依規定不得進口或管制輸入之物品。管制進口品目包含(一)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偽鈔、仿冒品)及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入之物品(如偽禁藥;農藥;私菸酒;禁止輸入之動植物產品)。(二)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輸入規定代碼MWO及MP1不得輸入項目)。(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物品(輸入規定代碼111)。逃避管制最常見案例為虛報產地,違規進口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一經海關查獲,即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貨物沒入之。
・ 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案件: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刑事法優先)。常見之虛報進口貨物涉及刑事責任案件,如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走私管制物品罪: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者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違反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繳驗偽造、變造之發票或憑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違反藥事法之未經核准進口管制藥品或醫療器材,及違反商標法之進口仿冒品(侵權貨物)等。
主動申請更正免罰
國際貿易文書複雜,錯誤在所難免,非出於故意的文件繕打錯誤:如貨名、規格、型號、廠牌誤繕;單價金額或幣別誤繕;發貨地誤繕為生產地,或報關行繕打報單錯誤而發票、裝箱單等資料正確等諸多情形。進口人因報單申報錯誤,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只要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
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如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即可申請更正報單,免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惟進口人雖得免罰,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退運、調換等事項時,仍應注意辦理期限及所需文件,以即時申辦。
不服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
進口業者如對海關所作成之處分書不服,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惟救濟程序因處分法律依據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罰鍰、追徵稅款、沒入等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進口地關區收到復查申請書後應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撤銷原處分或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為無理由者,應維持原處分,並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對於進口地關區維持原處分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關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對於財政部訴願決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查與訴願兩類救濟途徑所使用之申請表格並不相同,逾期申請或未依規定格式申請將不予受理。各地海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商民如對救濟程序、法規適用有疑問,可洽詢納保官提供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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