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志兩度對阿明的機車坐墊、把手、安全帽及掛在車上的運動排汗衫吐口水、吐痰,甚至潑灑疑似糞尿的黏稠液體。(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民視資料照)
全因「這1事」…國中教師報復同事「吐痰、潑糞」!
根據判決書指出,阿明與小志同為該所國中的任職教師,雙方卻因為校園內的車位停放問題鬧得不可開交。沒想到在2025年9月3日當天,小志徹底理智斷線,分別於上午10時20分及傍晚17時10分,兩度接續對著阿明的機車坐墊、把手、安全帽以及掛在車上的運動排汗衫,瘋狂吐口水、吐痰,最後甚至拿出疑似糞尿的惡臭黏稠液體直接潑灑上去,導致整台機車與人身物品當場被玷污、惡臭薰天,造成阿明高達2950元的財物損失。案經告上法院後,小志在警詢與偵訊時雖然大致承認自己有這些脫序行為,卻依舊矢口否認犯法,甚至在庭上荒謬狡辯聲稱,自己只是潑灑液體,並沒有在物理上直接弄壞對方的機車或安全帽,根本沒有達到讓這些物品「無法使用」的毀損程度。
惡同事挨告「悽慘代價」曝光!
不過小志的狡辯之詞,當場遭法官打臉,認為小志雖辯稱沒有對阿明的機車零件或安全帽產生物理上的結構破壞,但衡量社會常情,安全帽在配戴使用之際,必須與個人之頭部與臉部進行緊密接觸,屬於與個人身體隱私極其貼近之物品;而機車零件一旦沾染不明排泄物並散發陣陣惡臭,常人根本絕無可能忍受而繼續騎乘使用。法官強調,小志的惡劣行為縱使該安全帽及機車在理論上具有重新清洗或大美容清潔的可能,但因曾沾染過不明黏液與惡臭,依據社會普遍之大眾心理,早已足使一般人產生極度噁心、強烈厭惡並且終身不願再使用的心理排斥,因此完全可認定小志的行為已達到「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的法定程度。最終,法院判定小志犯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法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小志最終因犯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示意圖/民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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