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5日晚間7時許至隔日凌晨2時許,鄭男在KTV與律師事務所同事用餐、喝酒,散會後,鄭男獨自漫步街頭,因不勝酒力而倒臥街頭。清晨5時20分,鄭男竟回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附近,找到停放的賓士車,酒駕上路準備回到他文山區的住處。
酒駕的鄭男在5時39分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出口時,因酒精作用,失去正常判斷力與反應能力,超速行駛,先失控擦撞路緣而彈飛至出口處對向車道,進而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燈的3輛轎車,並導致其中1輛休旅車的高姓駕駛的頭胸腹鈍創骨折以及內出血等傷害,同日6時51分不治死亡。鄭男經醫院抽血後,發現酒精濃度達166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83毫克。檢方偵結,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鄭男。
北院國民法官審理認為,被告確有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之犯行,復考量本案被告知法犯法,犯罪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仍爭執酒後駕車意圖,未同理被害家屬心情,迫使被害家屬接受賠償金,然其家庭支持良好,更生可能性高等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7年6月。
二審認為,鄭皓文積極與被害人家屬以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高院合議庭審酌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發生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原審未及審酌,因此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改判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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