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涉詐領助理費案一次看
林宜瑾在擔任議員、立委期間,涉嫌與服務處黃姓女主任合謀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含加班費)、浮報或虛報助理薪資及加班費、以人頭助理代替實質助理掛名領薪資(未詐得款項)等方式,共詐領公費助理費用1,412萬7,388元,並將款項流用用以作為服務處或其他個人支出。
不過法院認為,兩人在偵查中均坦承犯行,而林宜瑾在偵查中更繳回全部犯罪所得14,127,388元,至於黃女無實際所得,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黃女更因無公務員身分,可罰性較輕,除依法減輕其刑外,並依法遞減。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圖/民視新聞資料照)因此,法院認定,林宜瑾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全數沒收;至於,黃女犯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但獲得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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