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讀修正 兒少性侵案被害人20歲前不計追訴期

圖、文/上報

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未來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若在案發時未滿20歲,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前,該段期間將「不計入」追訴權時效,避免兒少或年輕被害人因心理創傷、權力不對等,或未能及時理解自身權利,而錯失刑事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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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追訴時效調整 未成年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併案審查《刑法》第80條、第83條修正案。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指出,性侵害犯罪具有高度隱密性,若被害人案發時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後心理創傷、未充分理解可行使的法律權利,或受制於與加害人之間不對等關係,導致無法及時求助、報案。

提案也指出,實務上可能出現被害人日後有意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無法再透過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加害人責任的情形,因此有修法必要。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均支持強化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最後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版本通過,且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相關條文時,未有在場立委提出異議,順利完成三讀。依三讀條文明定,性侵害犯罪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換言之,若被害人在未滿20歲時遭遇性侵害,追訴權時效將自其滿20歲後才開始計算。

此次修法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依相關內容,性侵害案件追訴期間最長可達30年;司法院並須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於法律施行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此外,立法院今天也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增訂第2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3項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規定,不適用同條前項規定。(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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