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公司董事、經理人、大股東,或因職業、控制關係知悉重大消息者,在消息明確後、公開前,甚至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買賣相關股票。違反內線交易規定,基本刑責3年以上、10年以下;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利益達1億元以上者,刑責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財經專家賴憲政在財經節目《關我什麼事》指出,內線交易關鍵在於是否在掌握未公開重大消息情況下進場交易,長榮海運2023年處分長榮航空股票37.54萬張,交易金額逾133億元,牽涉長榮集團「海空分治」及經營權安排。檢調懷疑張國華等人於重大訊息公開前,在限制交易期間買賣長榮海運股票。
↑圖說:張國華涉長榮海運內線交易案,遭命1.2億元交保。檢方認定犯罪所得逾21億元,交保金不到十分之一,律師林正疆與專家賴憲政質疑,交保金額能否防止串供滅證。(圖片來源:翻攝自節目-關我什麼事)
當初檢舉本案的律師林正疆在節目中表示,本案社會關注度高,在於媒體報導出現兩個重要數字:一是檢方認定擬制性獲利約21.1億元,二是依後續市值推估的帳面利益可能更高。兩者法律概念不同,最終仍須由檢方起訴及法院認定,但不論如何計算,都已遠高於證交法1億元的加重刑責門檻。
賴憲政指出,1.2億元交保對一般人而言是天文數字,但若對照張國華數百億元身價,比例僅0.1%,恐怕有限。交保金目的並非處罰,而是確保被告到案、防止逃亡,並避免偵查程序受阻。他和林正疆律師認為,如果被告財力強大到可迅速籌措鉅額現金,社會自然會質疑,這筆保釋金是壓力嗎?
林正疆律師說明,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須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虞;即使是重罪,仍須具備羈押必要性,以保全偵查程序。節目也討論,長榮內線交易案牽涉的交易金額逾百億元,涉案人眾多,顯然不可能是核心涉案人士就可以完成,為何沒有被告被聲押?
律師林正疆指出,本案爭議正在於張國華在長榮體系具有高度地位、資源與人脈,檢方是否能確保相關證人、公司文件、電子資料不受影響。尤其此案涉及家族成員、公司高層及相關企業人員,最怕共犯或關係人說法互相對齊,或交易指示、會議紀錄、通訊紀錄等關鍵資料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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