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鄧姓男子行經台東市一家知名雞排店時,發現攤位上有一串雞屁股無人看管,便心生貪念徒手將這串價值35元的雞屁股取走,並當場食用完畢。林姓老闆清點商品時發現短缺,立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接獲報案後調閱店家及周邊監視器畫面,透過影像確認犯嫌身分,隨後循線通知鄧男到案說明。鄧男在警方詢問及檢方偵查過程中均坦承犯行,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為展現悔意,鄧男主動向林姓老闆賠償200元,金額遠超過遭竊物品價值,雙方因此達成和解。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指出,鄧男擁有大學畢業學歷且從事服務業,卻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隨意取走他人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應予譴責。法官強調,竊盜行為已侵害他人財產權,即使竊取物品價值不高,也不能因金額微小而免除責任。
不過法院也考量鄧男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且已完成賠償,並審酌其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前案紀錄等情形,最終依竊盜罪判處罰金8000元。若鄧男無力繳納罰金,則以1000元折算1日易服勞役,最高可服勞役8天。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藉此案例提醒民眾,無論竊取財物價值高低,只要未經同意取走他人財物,即可能觸犯竊盜罪,不僅會留下刑事紀錄,更可能付出遠高於物品價值的法律代價。本案鄧男為了35元雞屁股,最終付出超過230倍的金錢代價,實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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