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凌冲先前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以其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過失製造、加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罪,以及涉犯《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串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是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
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其雖有羈押的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以新台幣20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於指定之時間至警察局報到,暨限制出境、出海8月。
因此,檢察官不服原審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審理後,認檢察官之抗告有理由,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中地院」。
中聯致癌油風暴持續延燒。(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高院裁定理由曝光了
高院指出,因被告擔任中聯油脂公司要職,涉及本案的犯罪態樣廣泛,危害食品衛生之管理,造成社會食安之影響程度重大,被告將面臨嚴重之民、刑事責任 ,而以其在食品業界之人脈、經歷,及對於涉及本案相關共犯等之影響力,原審亦認定其有逃亡之高度動機與能力,則原審以交保等方式替代羈押,是否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 並非無疑。
同時高院強調,檢察官已就被告有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具體釋明,原審未予具體說明檢察官所舉事證,何以不足以構成上述羈押之必要性,遽以經權衡司法權之有 效行使等情,即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即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多新聞: 快新聞/國1拖吊車「插進」貨櫃車尾 駕駛慘死驚悚畫面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