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指出,陳男明知29名被害人均係未滿12歲兒童,均因語言、認知能力發展遲緩,表達能力欠佳,而在診所接受治療,且被害兒童認知能力發展遲緩及年齡甚小,對性觀念未臻健全,而無成熟之同意或拒絕為猥褻為之性自主判斷能力,為滿足自身性慾,於115年2月2日至115年3月27日之期間,在診所診間內,違反被害兒童之意願而猥褻得逞。
新北檢接獲通報後,即由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蔡逸品偵辦,經檢察官立即勘驗該復健診所診間之監視器影像,發現有多名兒童於接受治療之期間,遭被告陳男強制猥褻,於是指揮婦幼警察隊於4月2日執行搜索,並拘提陳男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強制猥褻犯行及勾串證人、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 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於偵辦期間密集傳訊被害兒童及家屬,並親自勘驗 診間監視器影像,於7月15日偵結起訴,並將偵結結果函知衛生福利部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檢察官認為,陳男身為語言治療師,未能恪遵職業道德及尊重被害兒童性自主權,竟為逞個人私慾,假藉職務之便,利用被害兒童及家長對其之信任,明知29名被害兒童之認知、語言能力之發展均較同年齡兒童遲緩,竟利用其他們在診所治療期間之機會為強制猥褻之行為共107次,侵害被害兒童之性自主決定權,對其等身心健全發展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據此建請法院量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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