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原判免賠 高院改認定須負起責任
一審原認定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玩色創意及瑞博公司須負賠償責任,判一般損害賠償共3億1096萬餘元,並判玩色、瑞博各負擔4746萬餘元懲罰性賠償金;但八仙公司部分則判免賠。案件上訴後,高院改認八仙公司同樣須負起責任。
高院指出,八仙公司不僅出租活動場地,也向參與者提供造浪池、救生人員、停車場、接駁車、更衣室、置物櫃及餐飲等服務,與消費者間成立消費關係,依法負有確保服務安全的義務。
法院認定,案發水池未取得使用執照及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屬於違建,且不在八仙樂園觀光遊樂業執照核准範圍內,八仙公司依法不得在該處營業,卻仍出租予瑞博公司舉辦營利活動,提供的服務已欠缺消費者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當年的八仙樂園意外震驚全台。(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法院認八仙提供場地 改判應賠償2億1400多萬
高院進一步指出,事發水池下凹約170公分,形成低窪、近似半封閉空間,使大量色粉難以散逸;活動當天舞台向舞池噴灑色粉,粉塵接觸高溫燈具後引發爆燃,加上地面堆積約10公分厚色粉,使火勢迅速擴散。法院認為,八仙公司提供的場地條件增加爆燃及損害擴大的風險,與事故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玩色、瑞博及呂忠吉部分,高院判決3人就98名受害者一般損害賠償共3億5128萬3547元,較一審增加4032萬餘元。另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懲罰性賠償金合計各須負擔1億6536萬餘元。原本一審判免賠的八仙公司,還有負責人陳慧穎,則改判應賠償2億1400多萬。
第二波團體訴訟涉及337名受害者,求償金額達72億9231萬元,目前仍在審理中。
八仙樂園後來不再開放。(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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