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罷團相關批評言論具公益性 且非純屬無端謾罵
本案發生於2025年1月28日凌晨3時許,林啟群在粉專發文罵賴士葆是「漢奸走狗賣國賊」,賴士葆憤而提告。林事後解釋,因不滿賴在立法院刪除國防預算作為,才以「漢奸走狗賣國賊」評論賴,侵害他的名譽權,請求林男賠償100萬元。
林啟群於答辯時指出,他是賴的選區選民,他發起「退葆」罷免活動,於臉書粉專公告1200多字的社群貼文,條列要罷免藍委的5項具體理由,包括「偏袒中共、無視國家安全」、「阻撓國防與全民防衛建設」、「違背民意、忽視選區需求」、「破壞台灣的國際形象」、「對民主價值的背叛」。在刑事案件中,檢方認為,林文最後才貼文一句「漢奸走狗賣國賊」,占比甚低,非屬反覆持續恣意謾罵,林僅是表達政治訴求時,因一時不滿情緒而有這樣的言詞。
林指出,賴士葆身為政治人物,其問政表現屬可受公評之事,他本於自身的見解和立場,表達嚴厲譴責的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自由時報》報導,北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文章脈絡,是對於賴及其政黨的政治傾向、對國防預算的態度、對中國共產黨所作所為的立場,可能造成國家安全、民主制度的重大危害,其社群動態的字面語意雖負面,但均其批評主題相呼應,目的在凝聚選民對公共事務的討論,具有強烈公益性,而非純屬無端謾罵。
判決指出,林男的用詞縱使賴士葆一時不悅,但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應以最大限度保障政治言論的自由,故駁回賴士葆訴訟。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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