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洪男手段過激、且未與民進黨中央和解或賠償 拘役不得緩刑定讞
台北地院判決書指,李道翔、洪慧治為政治立場相同之朋友,去年7月20日下午共同參與民眾黨舉辦之「民主起義 反罷要贏 台灣要贏」集會活動;李道翔因對民進黨感到不滿,策劃當日至華山商務大樓10樓、民進黨中央黨部辦公室砸雞蛋,並拍攝影片,上傳至臉書「李道翔-茶米聊政治」粉絲專頁。判決書續指,李道翔當日先備好雞蛋、放置於小客車上,並於集會現場覓得洪慧治同意後,2人共同執行計畫。
不過,因為華山商務大樓1樓設有管理員,以管制人員進出,兩人遭阻攔後,謊稱要前往3樓之高偉數學補習班;但保全見李道翔、洪慧治穿著及手持標語,顯非補習班學生,於是告知李道翔、洪慧治,不得搭乘電梯進入華山商務大樓內,並趕緊通知員警到場處理。判決書因而提到,李道翔、洪慧治自此已知華山商務大樓設有保全,且大樓設出入人員管制、10樓區域並非對外開放、保全人員也明確告知禁止入內,沒想到還是在之後的下午6點,發現地下停車場未設員警及保全後,改從該處入侵大樓。
判決書指出,李道翔駕車搭載洪慧治進地下停車場,並從地下停車場搭乘電梯至10樓、民進黨中央黨部門前,由李道翔對門前木製招牌丟雞蛋,並由洪慧治持手機錄影,以此方式無故侵入建築物。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2人明知華山商務大樓有管制,未經同意,竟以規避保全人員管制之方式,於非上班時間之假日,擅自從該大樓地下停車場,搭乘電梯至民進黨中央黨部辦公室門前、梯廳處停留。李道翔則於停留期間,以丟砸雞蛋的暴力方式表達意見;洪慧治在旁持手機錄製影片後,由李道翔上傳至社群媒體,企圖挑起政治立場對立、製造話題流量,對於建築物安全及安寧造成危害。認定2人有罪,量處李男拘役50日、洪男40日。
一審判決出爐後,檢方與李男未上訴,洪慧治針對量刑提起上訴,並於二審時改口坦承犯行,請求輕判並給予緩刑。
高等法院認定,洪男二審時認罪,犯後態度改善,酌減改判拘役35日;但考量洪男的犯罪手段過激,且於警詢、檢偵、一審時仍矢口否認犯行,犯後仍心存僥倖,且至今未和解或賠償損害,因此不予宣告緩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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