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認為倒垃圾、清掃浴室及整理冰箱應由清潔人員負責,因此拒絕處理,與其他管理員及總幹事產生爭議。(示意圖非關本新聞/民視新聞資料照)
根據法院判決,陳男是在2025年3月應徵嘉義市某大廈管理員,當時雙方簽署了服務同意書,約定好遵守管委會與總幹事的工作指引,並於3月23日正式上工,豈料陳男才到職,就對自身職責展開不同理解,同班管理員出庭作證透露,陳男上班期間完全不處理管理室垃圾,交班時提醒他白班必須負責倒垃圾、清掃浴室及整理冰箱,陳男卻認為自己應徵的是「管理員」,這些雜事該由清潔人員處理,就算總幹事親自出面勸導說明,陳男依然拒絕配合。
除此之外,一名社區住戶出庭指控,先前開車回家時發現遙控器失靈、無法打開地下停車場鐵捲門,急忙打電話請管理室幫忙開門,最後卻是靠著後方熱心住戶救急才順利停車,住戶氣得跑去管理室質問,陳男竟稱自己是來當警衛,不是幫住戶開門的,態度讓雙方火氣炸開。
嘉義地院認定陳男已達不能勝任工作的程度,判管委會解僱合法,但仍須支付他任職3天的薪資及加班費共5258元,全案可上訴。(示意圖非關本新聞/民視新聞資料照)
被解僱德陳男心則認為同意書沒寫明要做清潔,且試用期約定應經過3次警告才能請他走人,認為管委會小题大作,調解失敗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一口氣要求確認2年僱傭關係存在,並索賠復職前每月3萬元的薪水、勞退及加班費,不過嘉義地院法官在綜合總幹事、同事及住戶的證詞後,認定該大樓管理員的職務確實包含操作車道門,以及維護管理室內部的垃圾、浴室與冰箱整潔,法官指出,陳男經多次溝通仍不配合,不論從客觀行為還是主觀意願來看,都已經達到勞基法規定的「不能勝任工作」程度,因此認定管委會終止契約合法,直接駁回陳男想討回工作與薪資的請求,全案目前僅判管委會須給付陳男實際任職3天的薪水與加班費共5,258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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