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A男與B女係透過聲音交友軟體結識。兩人於2024年5月間相約至火鍋店聚餐,卻在飯局尾聲的結帳環節撕破臉。雙方對於餐費分擔無法達成共識,當場發生激烈爭執,度甚至驚動警察到場調解才告一段落。
然而,A男事後越想越氣,自當天起至同年8月間,持續向B女發送具高度攻擊性與侮辱性的文字訊息,內容包括:「你這個大姊都已經一把年紀還做一堆丟人現眼事情,很可悲」、「難怪你現在一把年紀還單身,請別人包養,我看你還是找50-60歲包養吧」、「拜金女唉拜金女可憐」、「阿你那什麼穿著打扮?我以為妳是剛做完八大」、「無業游民」等語,頻繁進行性別嘲弄與人身攻擊,導致B女日常生活大受干擾、心生畏懼,向警方報案提告。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A男行為已涉犯跟蹤騷擾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台北地院審理期間,A男對於自身犯行供認不諱,並表達悔意。法官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動機等情狀,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最終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判處A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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