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特別說明,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課稅地價的千分之2,而「一般用地稅率」則是採累進稅率課徵,最低為千分之10、最高可達千分之55,兩者稅負差距甚大,價差至少5倍起跳。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因就學、就業、照顧家人、或其他因素而將戶籍遷出,即使實際上仍居住於原地址, 依舊無法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地價稅即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承上述,稅務局強調,若要取得「自用住宅用地」資格,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得辦竣戶籍登記,且不能出租、或供應營業使用;不僅如此,如果戶籍遷出導致不符法定要件,仍將導致無法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並非僅以實際居住情形作為認定標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已將戶籍遷回,土地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仍要重新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非戶籍遷回後,即可自動恢復適用優惠稅率。稅務局也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民眾,務必於11月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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