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趙建銘展示的離婚協議書,陳幸妤為甲方,趙建銘則是乙方,雙方同意離婚並約定「雙方無意繼續婚姻關係,合意離婚,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而第8條更明載「雙方就婚姻期間的個人生活、職業等相關隱私,及協議期間的細節,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批評、詆毀;若違反致任一方或親屬隱私受侵害,該方應賠償懲罰性金額一億元。」
針對此案,律師劉韋廷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趙建銘把這一條拿出來,意思很明顯,就是在告訴外界:「我為什麼都沒有講話?因為我們有保密協議。」甚至也可能是在提醒陳幸妤,繼續將婚姻的事情拿出來講,是不是已違反離婚協議?但趙建銘現在為了證明對方有保密義務,直接把「保密條款本身」完整拿給媒體看,「那這份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算不算『協議期間的細節』?如果算的話,那把第8條公布給媒體的人,是不是自己也可能踩到這條線?」
劉韋廷指出,這變成一個很有意思的法律問題,如果拿保密條款出來指控別人不保密,結果為了證明有保密條款,自己先把保密條款公開,法律上當然不能因此直接說趙建銘一定要賠1億元,還得進一步看整份離婚協議如何解釋,加上第8條後面還有一個重要條件「必須因為違反約定,導致任一方或親屬的隱私受到侵害」,所以單純公布「有這個條款」,跟公布婚姻生活、財產、子女、感情等具體內容,法院將來怎麼認定,未必相同。
劉韋廷說,即使真的構成違約,約定要賠償1億元,也不代表法院最後一定會判1億元,違約金如果過高,法院仍有可能依法酌減。
劉韋廷認為,保密條款不是只拘束陳幸妤一個人,它上面寫的是「雙方」,若要拿這張離婚協議書要求對方遵守,第8條的每一個字,趙建銘自己恐怕也得一起遵守,否則最後的問題可能就是「你說她違反保密協議,那你把保密協議拿給全台灣看的時候,你自己有沒有違反?」而這個狀況,才會是這張離婚協議書曝光之後,最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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