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里長行賄案始末一次看
據了解,莊姓里長為求順利連任,決定在登記前夕約藍姓競爭對手,在8月29日下午於某土地公廟前見面,莊姓里長當場要給對方40萬元,並提出放棄競選的要求,但被藍姓對手當場拒絕。
由於桃園地檢署先前有獲得莊姓里長有意行賄的情資,加上檢察長相當重視下,便成立專案小組積極調查;目睹莊姓里長行賄被拒絕的一幕,專案小組認為時機成熟, 因此請示檢察官後,以現行犯當場逮捕莊姓里長,並扣得行賄現金40萬元。
經檢察官訊問後,雖然認為莊姓里長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的必要,因此諭知具保30萬元;桃園地檢署今(14)日表示,本案已於本月10日偵查終結,認定莊姓里長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 項之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嫌。
同時考量莊姓里長身為現任里長,受里民信任,本應恪遵法治、以政績爭取支持,卻濫用現職優勢以金錢排除競爭,嚴重背棄選民所託,因此檢方強調,為及時遏止賄選歪風,維護乾淨選舉環境,檢察官迅速偵結提起公訴,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年,以昭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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