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總送少女進包廂陪酒,還拿假身分證躲避警察。(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民視新聞網資料照)
經紀人拿假身分證應徵 少女上工4天家人急報失蹤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於民國99年間在台北市中山區「紅妝酒店」擔任控檯(綽號張總),負責酒店小姐的面試與報到事宜。當時酒店經紀人蔡姓男子(綽號阿BEN,已判刑確定)帶了一名未滿18歲的少女(化名小琪)前來應徵。張男明知小琪是未成年少女,仍與蔡男達成犯意聯絡,談妥以每10分鐘(1節)140元的工資錄用小琪。為規避警察臨檢,蔡男甚至提供不詳管道取得的他人國民身分證給小琪備查。
小琪自99年10月5日起至10月8日止,在酒店包廂內從事「快歌秀舞」陪酒服務,不僅要在播放快歌時脫衣裸露上半身、下半身僅穿內褲跳舞,還要任由不特定成年男客撫摸胸部及臀部等身體部位。直到小琪家人因聯繫不上她而通報為失蹤人口,警方於同年10月8日尋獲小琪,全案才因而曝光。
少女在包廂任由男客撫摸,還拖到剩內褲,上班4天沒回家,父母急報警。(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
法官認「情輕法重」予以減刑
台北地院審理時,張男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官認為,張男為圖酒店控檯薪資私利,罔顧少女身心發展健全,容留未成年少女從事猥褻行為,嚴重扭曲少女價值觀,行為實屬不該。但法官考量,張男在全案中非居於主導或控制地位,僅是負責面試、報到的基層角色。
且無證據顯示他有從小琪的陪酒收入中抽取佣金,加上少女實際從事陪酒時間僅4天、張男亦未施以強迫,若直接科以最輕法定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顯有「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法院綜合審酌張男坦承犯行的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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