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此次炒作之「山寨日本技術」、「技術盜賣中國」、「坑騙中國買家」及「中日兩頭騙」等指控,早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完整調查,並以該署 114 年度偵字第 13644 號作成 不起訴處分。然,鏡週刊對此一重要司法調查結果隻字未提,報導前亦未向本公司查證,或給 予本公司任何說明及回應機會,反而再次採用特定人士單方面提供之片段資料,重新包裝早經 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嫌疑之舊有指控,已嚴重誤導社會大眾,損害本公司商譽、上櫃公司正常 交易秩序,以及廣大股東之權益。
為正視聽,本公司嚴正聲明如下:
壹、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異體軟骨技術係三顧自行研發,並無所謂「山寨」、「盜賣」或「中日 兩頭騙」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4 年度偵字第 13644 號不起訴處分,已就鏡週刊此次報導所指涉之相同事實,調查相關通訊紀錄、保密協議、商務文件、董事會紀錄、重大訊息、 主管機關文件及證人證述後,明確認定以下事實:
日本 CellSeed 公司授權三顧公司者,係自體軟骨細胞層片及食道細胞層片技術,並 不包 括異體軟骨細胞層片技術;鏡週刊報導所指之異體軟骨技術,係三顧公司自行研發,並非 自日本 CellSeed 公司取得、仿冒或逆向工程而來。 三顧公司與上海清柯公司之接觸,僅止於異體軟骨產品未來市場及技術開發之初步商務洽 談。雙方所簽署之保密協議,僅記載投資及商務合作之洽談意向,並未約定任何日本 CellSeed 技術、三顧核心技術或其他細胞層片技術之授權、移轉或交付。
本公司亦早於民國 111 年 8 月 11 日向董事會報告相關洽談情形,明確表示如未來欲進一步簽署技術授權或技術移轉協議,必須先提報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進行後續 洽談。本案最終從未簽署任何技術授權、技術移轉、產品銷售或投資交易契約,亦未發生 任何技術交付、交易履行、技術外流或公司損害。 檢察官因此認定相關犯罪嫌疑不足,並作成不起訴處分。司法機關已經調查、證據已經檢 驗。鏡週刊竟仍以「山寨」、「盜賣」、「坑騙」及「兩頭騙」等字眼,重新以聳動言詞作成 定罪式報導,並非單純之意見評論,而是對客觀司法公文書及偵查結果之公然漠視。
貳、本案告發人正是前董事長楊智惠;將一般商務洽談扭曲為「國安危機」,其告發及媒體操 作之動機應受嚴格檢驗
鏡週刊此次報導刻意淡化一項極為重要的基本事實:臺北地檢署 114 年度偵字第 13644 號案件之告發人,正是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楊智惠。
楊智惠並非與三顧公司毫無關係之外部人,而是曾受本公司高度信賴,擔任董事長及相關 高階職務,並受領公司高報酬之人。對於本公司技術來源、研發內容、董事會程序及相關 商務洽談背景,其所能接觸及知悉之程度,均非一般外部人士所能相比。 尤其,檢察官已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認定,楊智惠在相關商務洽談期間仍為三顧公司董 事長,且亦在「異體軟骨授權案討論區」LINE 群組之中;相關洽談亦經公司總經理於 111 年 8 月 11 日向董事會報告,並非鏡週刊所稱由公司經營者私下隱瞞董事會進行。 然而,楊智惠卻將本公司與大陸企業間尚處於初步階段之正常商務洽談,惡意扭曲為「技 術輸中」、「染紅」乃至國家安全危機,並以告發人身分向司法機關提出多項重大刑事指控。
楊智惠所提出之告發內容,經檢察官逐項調查後,並非僅以「證據不足」一語帶過。檢察 官更明確指出,其指稱三顧公司擅自使用杜元坤院長研究成果申請補助部分「即屬無 據」;其指稱相關人士炒作三顧公司股票部分,亦經調查認定「顯屬臆測」。
一名曾任公司董事長、身處相關討論群組並熟悉公司內部決策程序之人,竟將自己曾參 與或知悉之商務洽談,扭曲為「國安危機」,並提出多項遭檢察官認定無據或臆測之重大指控,其告發動機及真實目的,自有接受司法及社會嚴格檢驗之必要。
尤其,在司法機關已經作成不起訴處分後,相關人士仍反覆透過特定媒體刊載相同「抹 紅」敘事,企圖將一般商務洽談包裝成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事件,不僅造成公司、股東及 司法機關耗費龐大資源,更令人合理質疑:此等告發及媒體操作,是否意在轉移焦點,藉 由「抹紅」三顧公司,掩飾楊智惠另案因涉嫌侵害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等重大犯罪而遭 提起公訴之事實。 本公司另已就楊智惠與林書弘(另使用「石原智博」、「石原智惠」等名義,真實姓名待 查)涉嫌共同背信本集團公司等行為,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林書弘部分目前仍由檢察機關偵查中。
參、鏡週刊及楊智惠所捏造之「染紅」敘事,已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揭示之客觀事實明確否定
鏡週刊及楊智惠一再將本公司與大陸企業之初步商務洽談,描述為「盜賣日本技術」、 「坑騙中國買家」及危害國家安全;然而,檢察官調查所得之客觀事實恰恰相反: 異體軟骨技術並非日本 CellSeed 公司授權之技術,而係三顧公司自行研發;本公司與上海 清柯僅處於初步商務洽談階段;雙方未簽署任何技術授權或技術移轉契約;未交付任何技 術;未發生任何技術外流;亦未造成任何公司損害。
換言之,楊智惠及相關人士長期對外散布之「山寨日本技術」、「技術輸中」、「中日兩頭 騙」及「國安危機」等敘事,已遭不起訴處分所揭示之客觀事實明確否定。
鏡週刊如曾進行最低限度之查證,即可自不起訴處分書中得知前述事實。鏡週刊卻刻意 省略司法機關之調查結果,再度將告發人之單方說法重新包裝刊載,顯已不是單純對司法 結果存在不同評論,而是選擇性排除足以推翻其報導結論之重要證據。
肆、再次重申,檢方起訴認定,楊智惠等人才是涉嫌侵害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人; 三顧及樂迦才是被害公司
鏡週刊近期一系列報導,反覆將楊智惠塑造成遭到「司法追殺」之吹哨者,並將本公司依 法對楊智惠提出妨害電腦使用、侵害營業秘密告訴之行為,描述為對楊智惠之報復或栽 贓。此種敘事刻意省略了最基本、也最重要之司法事實。
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 年度偵字第 24800 號、第 45408 號起訴書之認定,楊智惠等 人涉嫌指示或協助相關人員,非法登入、下載、重製、持有及洩漏本集團公司大量營業秘 密、重要雲端資料及電子郵件,涉及違反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以及刑法背信、妨害電 腦使用、洩漏工商秘密等多項重大刑事犯罪。
檢察官認定楊智惠等人犯罪事證明確,已於民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提起公訴,目前正由智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 114 年度刑營訴字第 7 號案件審理中。
依檢方起訴認定,楊智惠等人才是涉嫌侵害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及重要資料之犯罪行為 人;三顧公司及樂迦公司則是營業秘密與重要資料遭侵害之告訴人及被害公司。 刑事被告與犯罪被害人之角色,不容鏡週刊刻意倒置;調查程序之爭議,也不能成為侵害 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行為之免罪符。
伍、鏡週刊未向本公司查證,卻屢次採用與特定當事人訴訟立場一致之單方敘事
截至本次報導刊出前,本公司未曾收到鏡週刊針對「山寨日本技術」、「坑中國買家」或 「中日兩頭騙」等核心指控所提出之任何具體詢問,鏡週刊亦未給予本公司合理說明或回 應之機會。
鏡週刊近期已非第一次針對本集團公司刊載片面、失實或嚴重誤導之報導。其報導內容、 資料來源及敘事方向,一再與楊智惠及其相關人士之訴訟主張高度一致,卻持續省略正式 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本公司公開澄清中與其敘事不符之內容。
如此長期、單向且選擇性排除相反證據之報導模式,已難以單純採訪疏漏解釋,令人合理 質疑鏡週刊是否已有為特定刑事被告及其相關利害關係人發聲、進行訴訟宣傳及打擊本公司商譽之嫌。
新聞自由並非無視司法公文書、拒絕向當事人查證,或任由特定訴訟當事人利用媒體操弄 輿論之特權。媒體更不應為特定人士作嫁,以犧牲上櫃公司、員工及廣大股東權益,換取聳動標題及媒體流量
陸、不實報導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及本公司股價;如有人藉此操縱市場或從事內線交易,本公 司必將依法告發
三顧公司係上櫃公司。鏡週刊以「山寨」、「盜賣」、「坑騙」、「兩頭騙」等文字,對本公司 及經營團隊作出重大不法及誠信指控,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證券 市場秩序及廣大股東權益。
本公司將立即保全鏡週刊歷次紙本及網路報導、相關轉載紀錄、報導發布時間、相關人士 公開言論,以及報導刊出前後之市場交易資訊。
倘經金融或司法主管機關查明,包括鏡周刊在內之任何報導提供者、策劃者、散布者、受 益者或其關係人,明知相關內容不實,仍基於影響本公司上櫃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策 劃、提供或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即涉及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所禁止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行為,並可能依同法第 171 條負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此外,倘有相關人士利用其身分事前知悉本公司之重大未公開消息,配合報導內容或發布 時點,從事本公司股票交易;或以媒體報導作為影響股價、製造市場恐慌或從中獲取利益 之工具,亦不排除涉及內線交易、操縱市場或其他證券犯罪,亦應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負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本公司將視後續事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檢調機關提出檢舉或 告發,請求調閱相關證券帳戶、持股變化、交易時間、資金流向、通訊紀錄及報導供稿關 係,徹底查明是否有人藉由不實媒體報導影響本公司股價,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再次強調:任何人都不應低估以不實消息影響上櫃公司股價及市場交易秩序,所可能承擔 重大法律責任之後果。
柒、再次強調:
一、異體軟骨技術係三顧公司自行研發,並非仿冒日本技術;本公司與上海清柯之接觸僅 止於初步洽談,從未簽署技術移轉或授權契約,也未發生任何技術外流。
二、本件告發人正是楊智惠;其所捏造之「山寨日本技術」、「技術輸中」及「國安危機」 敘事,已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認定之客觀事實明確否定。
三、依檢方起訴認定,楊智惠等人才是涉嫌侵害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人;三顧 及樂迦才是告訴人與被害公司。
此一最基本之司法事實,不容鏡週刊藉由反覆報導加 以倒置。鏡週刊不是法院,不能以媒體標題推翻正式司法公文書;任何媒體及相關人 士,更無權藉由反覆散布不實資訊,傷害上櫃公司商譽、擾亂市場交易秩序,並犧牲廣大股東權益。
此聲明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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