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出軌自家女員工遭正宮抓包,兩人不僅一同出遊,甚至發生過性關係。(圖/此圖為AI生成示意圖)
人妻抓包女員工與丈夫偷情5年 提告求償百萬
根據判決書指出,原告正宮與林姓丈夫結婚近 20 年,婚姻關係存續中。然而,林男經營的公司一名女員工,明知林男已有家室,卻自民國 109 年起至 114 年上半年間,與林男保持不當男女關係,不僅多次親密出遊,更發生性行為。正宮直至 114 年間才發覺丈夫出軌,身心遭受重大打擊,認為女員工故意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要求女員工賠償精神賠償金 100 萬元。
女員工向法官喊冤自己也是受害者,她控人夫的母親以「雙妻命」為由,要她做小妾。(圖/此圖為AI生成示意圖)
女員工喊冤:自己也是受害者
面對指控,被告女員工坦承這段期間確實與林男交往並有親密行為,但她向法官痛訴,自己其實是遭對方脅迫。女員工表示,林男是她的直屬上司兼公司實際負責人,早在 109 年 7 月間,林男就利用職務上的權勢對她實施強制性交,她事後已對林男提起刑事告訴。
女員工進一步指出,林男長期對她施以心理壓迫與情緒操控,當她試圖斬斷這段不正常關係時,林男便以「讓你沒工作、沒飯吃」相脅,甚至採取辱罵、恫嚇、毆打及拒絕返還鑰匙等手段阻撓她離開;連林男的母親都跑來勸說,稱林男命格有「雙妻命」、希望她當妾,林男甚至前往她父母住處施壓。女員工抗辯,林男還多次揚言要讓妻子對她提告作為控制手段,認為本件訴訟實為林男利用妻子名義發動的「權利濫用」;且林男在整起事件中居於主導地位,過失程度遠高於她,要求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女員工最終被判賠15萬元。(圖/此圖為AI生成示意圖)
法院判決出爐 構成侵權判賠15萬
法官審理後指出,被告指稱「權利濫用」的主體是林男而非正宮,正宮與林男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個體,不能因為林男行為惡劣,就認定正宮提告是權利濫用。針對「過失相抵」的部分,法院表示,法律上的過失相抵是指「原告(正宮)自己有錯」,但小三所指的加害人是林男,林男並非正宮的代理人或工具人,不能拿林男的錯來要求正宮打折;此外,卷內也沒有林男已私下賠償正宮的證據,因此無法扣除金額。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明知林男有配偶仍與之交往,已破壞正宮婚姻的圓滿與幸福,侵權行為明確。在審酌雙方的婚姻狀況、財產所得、交往時間長短及對話紀錄等事證後,裁定被告應賠償正宮 15 萬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正宮其餘過高之請求則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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