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報導引述法院判決,去年1月30日下午1時50分至3時30分間,劉姓民眾等人依《選罷法》規定,在桃園設置罷免立委萬美玲的連署站;鄭男明知現場正在進行罷免連署,仍徒步靠近連署站,先朝數名志工大喊「走!」,接著徒手抬起用來填寫連署書、放置相關文件的桌子,再出力放下。
現場男志工勸阻鄭男未果,反數度以手指志工,大聲叫囂「連署?連署三小啦!」、「你爸正在惹事,你爸來翻桌啦」、「翻桌啦!」、「就不爽阿!」、「不爽我不能翻桌嗎?」、「叫警察來!」等語。
法官一審審酌,鄭男遷怒連署站人員,犯後又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依《選罷法》妨害他人為罷免案連署罪,判處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並褫奪公權1年。
鄭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無不當,量刑也屬妥適,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圖為桃園地方法院。(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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