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選委會本月7日表示,李貞秀原是中國人,依相關條例規定,該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後,若非在台設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而李貞秀未滿10年,因此不予以登記。李貞秀本月8日下午到台北地院遞狀,對新竹選委會、中選會提出民事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李貞秀在台設籍未滿10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其假處分聲請。(圖/民視新聞資料照)北高行今日指出,陸委會於4月16日依規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應指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台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付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予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其起算時點應自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付之日為始日。因此,選委會以繳付時點迄今未滿10年為由,不予登記為候選人,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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