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俊傑破壞電子手鐶逃亡 北院還原經過
面對張俊傑涉嫌破壞電子手鐶後,搭乘漁船出海潛逃,北院指出,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起訴事實並未涉及共諜案件,法官依當時的卷證資料、具體情形,裁定張以1,000萬交保,並附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向派出所報到及接受電子手鐶科技監控等防逃措施。檢察官其後依法提起準抗告,亦經駁回。
北院也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是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檢察官提出之卷證資料,審酌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並且衡量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手段,確保後續可以順利進行審判程序。
法院在接獲張俊傑所配戴的電子手鐶發出低電量告警後,承審法官隨即聯繫警方並參與查尋,後續才發現電子手鐶早已遭破壞丟棄。由於張的行蹤不明,法院依法拘提未著後已發布通緝,並聯繫境管機關加強查核,同時沒入張所繳納的1,000萬元保證金,另針對破壞電子手鐶的行為提出「毀損公物罪」告發。
張俊傑涉嫌破壞電子手鐶後,搭乘漁船出海潛逃。(圖/民視新聞資料照)至於張俊傑在逃逸後是否有人接應、協助規避追緝或偷渡出境,北院表示,相關事項應由權責機關調查認定。至於檢察官針對涉嫌協助逃逸等相關人員提出的強制處分聲請,法院也依個案卷證及法律規定即時審理,截至目前已裁准羈押共計16人,後續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仍須依偵查及審判結果認定。
最後,北院強調,張俊傑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並逃逸,不僅妨害司法程序,也增加檢警調、海巡及國安等機關的查緝負擔,對各單位投入人力持續追緝表達尊重與感謝。法院表示,正視本案引發的社會疑慮,未來將持續檢視科技監控告警、通報聯繫、緊急拘提及防逃作業流程,並強化與各權責機關的協調聯繫,提升防逃及緊急應變效能。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多新聞:疑「跳船」故佈疑陣!張俊傑正濱漁港登船再躲隔壁 扣2船查偷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