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三讀!  政黨補助款門檻下修至3%

「政黨法」今(10)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將取代現行人民團體法「政治團體」專章。其中最具爭議的「政黨補助款門檻」,經朝野協商無法達成共識,交付院會表決,最終決定以「現行得票率達3%以上之政黨,應編列每年每票新台幣50元補助」。

現行選罷法規定,政黨補助款門檻為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得票率達3.5%以上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時代力量提案將門檻降為2%,國、親兩黨則主張降為3%。最終經表決為民進黨所提之版本,「現行得票率達3%以上之政黨,應編列每年每票新台幣50元補助」。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於院會發言時表示,非常了解小黨組織新興政黨的辛苦,時代力量黨團感謝人民的支持,有一定的席次可以發聲,然許多政黨的主張不是沒有人民支持,只是沒有席次,因此主張應讓政黨補助門檻下修至2%,讓多元民主的聲音能呈現。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國家應編列政黨補助款,補助款來自人民納稅錢,應有一定民意基礎,為確保政黨健全,保障民主社會多元價值,民進黨主張將門檻3.5%降為3%。再者,民進黨強調國家有義務照顧每一個小黨,因此只要達到3%門檻,政府就「應」編列補助金,而不是用「得」的方式,「得」代表了政府可以去決定、裁量,但是「應」則是政府有義務、應該去做,因此民進黨才是真正在保護小黨。

另外在政黨名稱與標章(公序良俗條款)部分,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於協商時認為,歐洲有「海盜黨」前例,若台灣也有政黨取名「海盜黨」,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亦建議拿掉「公序良俗條款」。最終三讀明定規範,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除不得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標章相同或類似外,也「不得帶有歧視性或宣揚仇恨」之名稱與意涵。若經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政黨法三讀重點整理】

政黨管理
人民團體法「政治團體」專章 → 「政黨法」專法,內政部主管。

政黨補助款門檻
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得票率達3.5%以上政黨,得編列每年每票新台幣50元補助(選罷法) →  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得票率達3%以上政黨,應編列每年每票新台幣50元補助。

政黨招收成員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國民為黨員,違者政黨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
政黨的經費及收入來源為黨費、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以及前幾項經費及收入所生的孳息。
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不得購置不動產,惟供辦公使用處所不限。

政黨名稱制定條件
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不得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標章相同或類似,也「不得帶有歧視性或宣揚仇恨」之名稱與意涵。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