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房客租賃押金最多2個月

今(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保障房客權益,明定租賃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且為鼓勵房東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月租金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元則以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按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三讀條文也規定,承租人若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

租賃服務業者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受託刊登廣告媒體,若明知住宅面積、屋齡、樓層、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視新聞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