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邱和順,雖然死刑判決確定,但他向監所申請寄出的個人回憶錄,被認定有違機關聲譽,被監所退回,讓邱和順不滿,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第756號解釋出爐。
大法官認為,監獄長官,對受刑人沒有差別的閱讀書信,對受刑人和收寫書信的人,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受到危害。另外,受刑人送出,給獄外非受刑人的書信,只要是無關監獄紀律維護的部份,不能不准予發信,對受刑人撰寫文稿投稿報章雜誌的限制,大法官也宣告違憲。
756號解釋,邱和順的義務律師團表示贊同,也希望透過這次釋憲,讓監所改革,更進一步。
(民視新聞/吳俊德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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