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為了證明傅崐萁為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檢方更提到,在理想大地購地案付款期間,傅崐萁曾以花蓮縣長身份,攜同徐榛蔚共同前往廣西南寧,商談臺灣健康產業城開發案,並以榮亮公司名義與南寧市政府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提出種種證據,主要是因為花蓮地院,日前判決確認榮亮公司逃漏稅捐等犯行,認定鮑廣廷為實際負責人,判處合計1年8月,緩刑3年,認定傅崐萁並非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而判決傅崐萁、林德復逃漏稅捐及偽證均無罪。花蓮地檢署提出上訴理由,再次說明被告傅崐萁確為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聲請撤銷原判決。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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