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殺人重罪30年追訴期將改「無限期」

過去有過懸宕多年未破案的殺人事件,就算後來抓到了兇手,也因過了追訴期而無法將他繩之以法,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犯下傷害他人至死者,將取消原先的追訴時效30年,改為無限期予以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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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代變遷、科技進步,過去多起未解之命案,因新證據的出現而找到真正的兇手,但卻因為過了30年追訴期,連執法單位都束手無策,因此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參考德國及日本刑法,有關致人於死等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院今三讀通過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者,若當中發生「死亡結果」,例如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及傷害致死罪等,追訴權時效將不再受30年的限制,意即未來將無追訴權時效限制。

另外,行政院及司法院也針對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修法提案,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改為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條文,行政院、司法院也提案修法刪除,並改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同樣都於今日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民視新聞網/蔡佩芯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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