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夜,警方追捕飛車竊賊,車上黎姓嫌犯一路飆進西門町商圈,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朝右前輪開兩槍,其中一槍射破玻璃打中駕駛腹部,歹徒送醫不治,家屬控告員警業務過失致死。
官司纏訟6年相當漫長,一二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再提上訴,最高院認定不符合速審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張景義表示,「輕鬆了點,心理上壓力減輕了不少,低潮一定有那案子發生之後,支持的部分,也把這個消息告訴家人,這段期間感謝你們關心跟支持。」坦言這六年是從警最低潮,家人鼓勵陪他度過,而身為專業警察,從來不後悔當時開槍。
但張景義也說:「再來一次還是會使用這個警械,這危害發生是可能會造成我們自己員警本身,或說其他用路人或者民眾生命上安全的話,非得必要用警槍的時候,就一定要使用警槍,不然第一個傷亡的一定是員警,再來就是無辜的民眾。」台灣員警執法使用槍械涉訟案件,2013年到2018年,一共有17件,13件不起訴,1件起訴,1件無罪判決,2件有罪判決。
刑事局長黃明昭則說:「追捕嫌犯保護人民生命,大膽來使用槍械,獲得法院支持來判決無罪定讞,我們深感欣慰。」
警政署為了員警能大膽合法使用槍械,推動修訂警械使用條例,組成修正小組,修訂三項,第一警察未攜帶警械,得使用現場物品作為輔具工具,第二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將組成鑑定小組,協助司法偵審,第三現行賠償及補償定額制,無法完全填補被害人損害,得請求國賠。讓未來波麗士執法開槍,更加無所畏懼。
(民視新聞/張晏碩、姚家鼎 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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