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自家社區拒借廁所 住戶獲賠4萬元「精神慰撫金」

新北市一名未成年女學生,2018年2月,在自家社區一樓圖書館唸書,因為突然肚子痛,想借用一樓物業管理辦公室的廁所,但物管公司主管跟主委都拒絕她用廁所,主委甚至還報警,家長生氣怒告求償,法院認為,女學生沒犯罪,主委卻報警,侵害她的「心理健康權」,總計得賠償4萬元精神撫慰金。

住戶自由進出社區大門,一樓普遍來說,除了大廳、健身房,甚至還有圖書室,沒想到2018年2月24日,有社區女學生讀書到一半,肚子劇痛,想借用一樓物業管理辦公室的廁所,竟被拒絕。

當時女學生肚子痛到冒汗,差點痛暈過去,物管公司王姓經理還請她到其他樓層上,社區管委會主委,疑似跟少女父親對於社區事務有歧見,也拒絕讓她上廁所,還打電話報警,後來少女父母見狀況緊急,才趕緊攙扶少女到其他樓層上廁所。

社區管理員三緘其口不願多說,少女父母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法官認為,當時少女沒犯罪可疑,主委卻報警,而她只是個未成年學生,身心恐懼,事後還接受心理輔導,認為物管公司經理跟主委損害少女的心理健康權,兩方得各賠償2萬元,總計4萬。

雖然對方主張,為避免物管人員被干擾,住戶各資外洩,其他人不能進入辦公區,但指的是物管櫃台,沒說廁所也不得使用。

律師陳君瑋解釋,「整個大樓包含你住的這個地方,還有你的公共空間,你都是有持份的,所以在大樓裡面的辦公室,其實只要你是住戶,你還是享有部份的所有權。」

俗話說「人有三急」,借廁所難免會有,但沒想到連自家社區的廁所,都被拒絕借用,也難怪少女的父母會告上法院,為女兒討公道。

(民視新聞/周婉菱、黃柏榕 新北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