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打火弟兄!消防法「生命三權」三讀通過:如無人命危害可不犯險救災
台中大雅先前發生鐵皮工廠大火,造成2名消防員殉職,引發各界對消防法修法的討論。

台中大雅先前發生鐵皮工廠大火,造成2名消防員殉職,引發各界對消防法修法的討論。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指出將「調查權」、「退避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本案歷經多次審查會議及朝野黨團協商,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支持,讓法案能順利三讀通過,確保消防救災安全,而內政部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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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的部分條文,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若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救災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

《消防法》在107年12月在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後,今年10月14日、24日再由立法院長蘇嘉全二度召集朝野協商,並達成修法共識。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的部分條文,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

「調查權」部分,為調查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並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

「退避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現場搶救人員應在救災安全前提下,斟酌衡量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風險,可以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內政部長徐國勇今日指出,消防法案歷經多次審查會議及朝野黨團協商終通過,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支持。(資料畫面)

「資訊權」則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若未提供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而工廠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若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者,將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除此之外,條文中也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後,始得申請個別認可。內政部強調,後續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期待於日後可以提升消防人員安全。

(民視新聞網/黃嘉儀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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