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決定書提到,陳英鈐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之公民投票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疏未注意應於公民投票日 28日前公告之規定。也未注意應召開委員會決議,核定於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
後又拒絕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的裁定,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台幣900多萬元之損失,嚴重損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監察委員以9票同意3票不同意,裁定彈劾陳英鈐。其中同意的有趙永清、仉桂美、江綺雯、 楊芳玲、蔡培村、江明蒼、方萬富、林雅鋒、章仁香;不同意則為林盛豐、高涌誠、蔡崇義 。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