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小燈泡案更一審 王婉諭請求法院判處凶嫌極刑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4)日審理小燈泡命案,檢察官與小燈泡母親王婉諭請求法院判處王姓凶嫌極刑,王男律師則盼處以刑前處遇及長期自由刑,全案辯論終結,明年1月21日宣判。

全案起於3歲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於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監護5年。

最高法院去年底將案件撤銷發回高院審理,更一審今天開庭,公訴檢察官主張,王嫌有直接殺人故意,在母親面前殘忍殺害兒童,造成社會巨大不安,已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王婉諭開庭後則表示,「身為被害者家屬,我們相當恐懼現有機制無法確切防免再發以及徹底教化,因此,我們無法承受凶手回到社會,我們希望法院依法將被告與世永隔。」

王婉諭說,王姓凶嫌及其家屬缺乏病識感且對治療態度消極,因此再度發生的高度風險,絕非被害者家族所能忍受,故請求法院給予極刑判決,這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

王婉諭補充,「一命抵一命的說法」是對小燈泡生命的羞辱,在她心底,小燈泡的命絕不會與王姓凶嫌的性命等價;若小燈泡的生命可換來不再有類似案件發生、社會安全網的真正建立,或許才能讓小燈泡永遠活在每個人心中。

檢察官認為,王嫌先到內湖區一所國小外尋找下手對象,經校方人員驅離,還將菜刀藏在盆栽,隨後到他處另覓殺害對象,犯案過程展現遲延等待、忍耐能力,辨識力、控制力完全充足,且再犯風險高,本案無冤獄的可能,請求法院處以極刑。

王男辯護人則主張,王男受思覺失調症、幻聽等精神疾病影響而犯案,希望法院處以刑前處遇加上長期自由刑,長期監控並管理被告,他不相信法務部會在25年後馬上假釋王男,甚至認為王男可能完全無法出獄。

王婉諭今天到庭陳述意見,當法庭人員提示菜刀證物、法官陳述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時數度落淚。審判長諭知全案辯論終結,明年1月21日上午10時宣判。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