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殺警被告交保金提高至100萬 嘉義地檢署:將決定是否提起抗告
嘉義地檢署回應嘉義地方法院今早的重新裁定。(圖/民視新聞)

台鐵勇警刺死案,鄭姓被告因思覺失調症被判無罪並須強制就醫五年,引發社會大眾熱議。嘉義地方法院今(4)日發布聲明表示,基於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重為裁定被告須於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具保,否則應繼續羈押。對此,嘉義地方檢察署提出3點回應,包括會再審慎決定是否提起抗告,以及設若被告於期限內交保,將依法把被告送往醫療院所,執行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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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稍早提出5點理由要旨全文,重為裁定此案件重為裁定,其中理由包括被告本案犯行情節重大,被害人家屬之傷痛無法彌補,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基於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本院審酌前情,為保全被告及防止其再犯之可能,又考量被告表示已離婚,女兒尚就學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及為避免被告得隨時具保,而陷於不安定之狀態,故限定命被告於本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及時提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後具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具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對此,嘉義地方檢察署稍晚也做出回應。第一,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嘉義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鄭姓被告無罪,本署不服,於109年4月30日即刻提起上訴,爰請嘉義地院儘速將全案送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繫屬審理,藉以定紛止爭。

第二,嘉義地院此次裁定雖將保證金提高至新臺幣100萬元,並限被告於生效後24小時內繳納,然該諭知是否足以確保社會安全,解除人民恐慌及被告再犯之虞,允宜審慎考量,惟為避免程序反覆延宕,本署將慎重審酌全案意旨、被告狀況、未來可能衍生之危害及保全日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等情,再決定是否提起抗告。

第三,設若被告於期限內交保,本署將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規定,即刻將被告送往醫療院所,執行監護處分,以建構完整社會安全防護網,避免引起人民恐慌,確保社會安全。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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