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傅崐萁帶職入監未被褫奪公權 高院回應了
立委傅崐萁涉嫌涉入炒作昱成股票案,被最高法院判刑2年10個月定讞,必須再度入獄。(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立委傅崐萁涉嫌涉入炒作昱成股票案,被最高法院判刑2年10個月定讞,必須再度入獄,但仔細一看判決結果,傅崐萁竟然未被褫奪公權,不但立委身分保留、薪水還照發,儘管傅崐萁聲稱「不領薪」,但也引發各界不滿。高院今天澄清表示,傅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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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出,按褫奪公權分為法定褫奪公權及裁量褫奪公權,法定褫奪公權為法律明定應褫奪公權者,法院並無裁量餘地。另外,裁量褫奪公權則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法院認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時,得予以宣告褫奪公權。

高院解釋,所謂有必要褫奪公權之「犯罪性質」乃指所犯之罪與被褫奪之公權行使有特定連結關係者,如對犯貪污治罪條例以外之刑法瀆職罪者剝奪其任公職之權;但若行為人之犯行與公的職務無關,則一般認無必要之連結關係。

高院強調,傅崐萁以高買低賣操縱股價罪,係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審酌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而其犯罪性質,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特別是承辦合議庭已說明其所違犯之罪並非法定褫奪公權之罪,且沒有宣告褫奪公權必要性之理由。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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