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檢察官變身貪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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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朝震,任內收賄被判刑入獄,出獄後,想改當律師。2014年出獄後以具律師資格,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台南律師公會以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但王朝震獲一、二審法官認同,判台南律師公會敗訴,應同意王朝震入會。
貪檢轉律師,依法判決?
台南高分院認為,依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條件需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王朝震未被懲戒除名,台南律師公會以自律自治精神拒絕王入會,無異創造法律未規定的律師公會審查權,違反律師法規定,也增加對律師的執業限制、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工作權,認定南律公會主張沒有依據。
司法官轉任律師的規定在律師法第3條:「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曾任法官、檢察官,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司法官可以依這項規定取得律師資格,轉任律師。
而針對「問題司法官轉任律師」的情形,確實無相關規定。台南高分院以台南律師公會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為由,判決台南律師公會敗訴。這個判決結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斷,並沒有任何錯誤。
維護律師信譽,期待政府修法
然而,這起事件正好凸顯「問題司法官轉任律師是否恰當?」的問題。若讓喪失信譽的司法官,執業擔任律師,形同「讓律師成為問題司法官的回收桶」,而律師是參與司法體系運作費常重要的一環,如此很可能使民眾對司法體系的公正性產生質疑。
近年政府致力於推動司法改革,就是為了改變民眾對司法的觀感,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而問題司法官未來是否可以轉任律師,事關司法體系的運作及形象,也將影響民眾對司法的看法。因此,《法操》在此建議立法院儘快修改律師法,避免相關爭議一再發生。

(授權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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