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放改裝小瑪莉被移送,只是放著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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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何推薦這篇文章】將小瑪莉遊戲機放在民宿,就是賭博行為嗎?本篇文章要探討賭博罪的本質,文末也對警察的執法行為提出了質疑。

根據新聞報導,台南有民宿業者為了讓住宿旅客留下住宿回憶,委託設計師協助,將俗稱「小瑪莉」的遊戲機台加以改裝成不具退幣功能的贈獎機,讓旅客抽選民宿紀念品。然而,機台尚未開始運作,就有警員佯稱其為民宿老闆朋友,要求櫃台人員開機讓他測試,沒過多久便有多名員警上門扣走機台,並將老闆以賭博罪送辦。員警指出,小瑪莉為公告查禁機台,只要擺放出來,就算沒有插電、或已經改裝都算觸法。

有賭博機台與賭博不一定有必然關係

根據新聞報導,警察以刑法第268條作為依據,認為民宿老闆提供賭具及場地,將民宿老闆移送法辦。

但看到這邊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是,如果只是單純的贈獎機,這樣是否會構成賭博罪?這邊,我們要從賭博的性質說起。

刑法上的賭博行為,是指以偶然的事實決定輸贏,以博取財物的行為,具有「射倖性」(註1)。過去常見的,也是這個案件所遇到的「小瑪莉」機台,就是透過押注圖案,之後看燈號停在哪邊決定分數,最後可以將分數換算成現金,這樣的遊戲機制具有運氣成分,所以一直以來都被當成是賭博機台,經營本身受到管制。

但是這個案件裡面的問題有兩個:第一,如果老闆確實將小瑪莉的退錢及押注功能拿掉,只留下轉盤功能,這樣是否還是賭具?第二,警方表示只要是小瑪莉機台,就算沒有開機只是「擺設」、或經過改裝使他不具賭博功能都是違法,是否有點過分?如果說拿掉具有對賭性質的功能後,又只是放在現場展示,卻仍然算是提供賭具,是否會有過分擴張的嫌疑?

退萬步言,縱使上面兩個問題答案均肯定,警方認為應該以刑法第268條移送,但該條文有「意圖營利」這個要件。但這個案件中的民宿就只有放一台尚未運作的機台,而且機具本身已移除賭博功能,啟動用的硬幣也是由店家提供,若要說老闆有「營利」的意圖似乎也有點勉強。

警方有「業績」壓力,成為隱憂

有記者質疑,警方會採取這次的行動,與警方內部績效壓力有關。

警方長期以來存在著「績效」這件事,一直以來都飽受批評。從外觀上來看,合理的要求績效,理論上有辦法督促員警留意轄區內事務;但是若是過分不合理的績效要求,就有可能成為侵害人權、或壓榨基層員警的隱憂。

犯罪事件本身與商業行為並不相同,公司為了要增加業績,要求員工創造新的客戶這件事,基本上還算是可理解;但是套用在員警身上,要求員警積極去發現新的犯罪,而且還規定要達到多少績效,就根本說不過去

也曾有人質疑,因為警方內部績效制度,將導致警方透過「積極創造」犯罪、或釣魚執法等方式,來拉高自身績效分數。究竟績效制度該怎麼變革,才能回歸績效制度的建置初衷,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註1:以「偶然機率」決定勝負。

(授權自法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