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失業認定,勞保局進一步表示,被保險人在非自願離職退保前3年內參加過「就業保險」且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和繼續工作意願,持投保單位發給的離職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並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若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便完成失業認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轉送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至於失業給付標準,勞保局表示,是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可發給6個月,如離職退保時已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則可發給9個月。並且若申請人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還可以加給失業給付,每扶養1人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也就是最多可以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8成的失業給付。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