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雲隨後在自己的粉專上控訴陳雪生性騷擾,並譴責國民黨對此默不作聲,默許性騷擾的文化。但部分國民黨的立委卻發表不少既無性別意識,也對「性騷擾」有著錯誤認知的言論,例如立委徐志榮就說范雲「她還很爽的樣子」、陳玉珍則說「濫用性別優勢」、陳雪生的辦公室王姓主任甚至還要范雲「照照鏡子」……
這顯言論不僅顯現這些立委,對於性騷擾受害者放大檢視和檢討、默許性騷擾文化,也展現出他們對於性騷擾有著錯誤的認知。
法律上如何認定性騷擾的呢?
在法律中,性騷擾的一般定義大致為:「以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在違背個人意願且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的故意行為。」
性騷擾法治法中,更指出兩種性騷擾的環境:
一是交換型,即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簡言之,就是製造一種「如果你不接受或者抗議我的性騷擾,你就可能得不到你應得的權益」的惡意環境。
二是敵意型,即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其中,敵意環境中的性騷擾,包含以嘲弄羞辱或貶抑他人之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或性取向之價值或尊嚴(如開黃腔),或以挑逗或不當的肢體接觸(毛手毛腳、偷窺等等)為主。
我們可以發現,在此次的爭議中,陳雪生委員已經對范雲委員有肢體接觸,且造成她感受到敵意和冒犯,違背她的個人意願並足以讓她產生不舒服的聯想,非常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的要件。
不過,性騷擾還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條件,就是行為人必須要符合主觀上的「故意」。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是不小心碰到的,或是行為人雖對其有肢體接觸,但並不代有性意涵,例如在公車上以手拍肩提醒乘客借過,這些行為都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故不構成性騷擾。
但是,無論是陳雪生立委在當下被指控後的反應,或是之後其他同黨立委的反應,都可以發現他們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有很深的誤解。首先,根據法律的定義,該行為會不會造成對方懷孕,從來不是性騷擾形成的要件,實際上掀裙子、摸奶都是很明顯的性騷擾行為,但並不會造成懷孕。同時性騷擾並非只有特定性別的人才會受害,只要符合違背意願、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儘管受害者是男性,都可能屬於性騷擾。更重要的,性騷擾的發生與一個人的長相沒有直接的關係,只要行為人有故意的意圖,那就算是性騷擾,受害者長相更不應該成為加害人脫罪的理由。
從事後陳雪生以及同黨立委的發言,我們不難發現社會上對於性騷擾的迷思還是沒有被破除,就連立法委員都沒有正確的觀念,實在是一件值得性別平權團體和法界人士擔憂的一個現況啊!
(編輯精選/授權自律師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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