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少龍於105年6、7月間,向信徒宣稱將開啟招收「仙女班」聖門,從信徒的女兒中徵選年約2、30歲、未交過男友且無性經驗的女子加入「仙女」行列,在台北道場辦公室單獨召見6女,分別舌吻、擁抱他們,還要求「仙女」將衣服脫掉,次數高達13次。
檢方指出,少龍利用被害人等自小即進入華興靈修中心,其為被害人的精神寄託、心靈導師,形塑自己為帶領被害人修行之至高無上之「神」,以「道主」自居、視信徒為僕民僕女,卻猶如披著羊皮的狼,侵害被害人,摧毀被害人自尊、瓦解被害人信仰。
檢方痛批,少龍於案發後至今完全否認犯行,在被害人勇敢提出質疑時,還以抹黑、公審方式,霸凌被害人,絲毫未見悔改,建請就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部分,從重量刑。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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