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老師下課管教學生 難道百害而無一利嗎?

教育部先前頒布最新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裡面有幾個部分被老師們拿出來討論,一個是學生如果對老師的處罰提出異議,老師應該停止或調整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到學務處或輔導室,如果學生或其監護人有要求,老師要說明處罰理由及過程;而另一個被拿來討論的是在下課時間,除非有必要情況,老師不得對學生施以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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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教師及團體認為這樣會造成教師在教學及管教上有困難,因為如果是因為下課時間,就無法管教學生,可能會讓學生有發生意外的可能,而教育部訂定這兩個規定,主要也是希望能夠讓教師和學生間有討論空間,能夠適當保護學生的權益。

這樣的規定真的會讓教師在教學及管教上產生困難嗎?

我們得先來看看詳細的規定是怎麼說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5條規定:「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這條規定的本意是為了讓學生在面臨教師處罰時,能夠有機會去陳述自己行為的動機及理由,並且也讓學生了解自己為何受到處罰,並且也讓學生可以對教師不適當的處罰提出異議並改善說明。

其實這條規定我認為非常重要,以前學生時期常常會聽說某位老師很兇,考試分數未達標準就會處罰,像是「少一分打一下」或是考試未達標準的學生遇到特定老師的課就只能罰站上課等情況,這些都是屬於體罰,並且是不適當的體罰。

老師的工作應該是教育學生,讓學生能夠理解課本內容以及試卷中錯誤的問題,而不是用不當的體罰來警告學生,這樣的方式並不能讓學生理解自己的錯誤,而是加深學生對於讀書的厭惡,因此這條規定能讓老師有限度地去管教,而非無上限的處罰。

學生若對老師的處罰有疑問也能提出理由,多方討論管教方式,這才是對師生學習環境最好的方式,否則學生可能只會長期處於處罰壓力下,變成是填鴨式的學習,而非理解內容,這樣的教學反而是本末倒置。

而另一條有爭議的規定是在第22條第2項:「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而所謂前項的管教措施又有那些呢?我們舉幾個比較常見的,包含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反省、適當增加工作或作業、限制參加課外活動、要求靜坐或站立反省、要求未完成的作業或工作等,這幾項管教措施相信大家並不陌生,可能你我都有在學生時期遭受到這樣的管教。

然而適度的管教是合理的,像是上課時一直跟同學聊天不尊重老師及同學上課,老師這時就能口頭告誡,並曉以大義,讓他自我反省;或是學生因作業未完成,老師要求回家請家長督促完成,這些方式都是可行的。

然而有些老師卻是會讓學生禁止下課,要學生把作業寫完或是以下課罰站不得離開座位的方式來限制學生,然而下課是學生的自由時間,應該歸還給學生,學生在上完一整節課,專注力下降,需要休息放鬆後,才能再次專注於下一節課,除了休息,學生也會在下課時上廁所喝水,以避免影響上課學習的進度。

還有更重要的一點,下課時間就是學生之間互相溝通相處的時間,培養人際關係對於學生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下課不只是休息更是另一種學習,這就是下課時間存在的意義,假如因為老師不當的管教,而剝奪了學這些學習的權益,那真的會非常可惜,因此我會認為,頒布的新規定,對於師生教學而言絕對是利大於弊。

(編輯精選/授權自律師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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