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2月1日施行。新制新增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
交通部表示,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並請警政署轉知所轄警察機關進行相關執法教育訓練。
交通部說明,該條規定為擴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人士上、下車之適用對象,所以後續接送未滿7歲兒童的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人士上、下車執法,不過該規定「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該規定也強調,不得在紅線臨時停車,在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如果在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免予舉發處理。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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