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性侵犯強制治療未規定期限「部分違憲」 大法官: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限,部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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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姓男子於民國96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大法官於11月3日進行言詞辯論。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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